❴📄😟
甲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甲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7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出具的《解聘通知》载明,经业主大会决议,决定解聘甲公司,服务合同终止于2019年10月16日晚上11:59分。后由乙公司接手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0月11日,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小区所属的居委会形成会议记录,载明老物业同意10月16日平稳交接,提出需要留守二至三人半年时间,对欠缴物业费进行收缴;2019年10月16日,甲公司工作人员与该小区业委会再次形成会议记录365app在线,其中载明业委会确认以下事宜:……4. 物业服务费收到10月16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时间已经结束,故甲公司持有溢收部分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一,至本案审理期间,甲公司仍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距其退出时间已有一年半之久。其二,客观事实上,溢收部分物业服务费所对应的期间,是由乙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且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甲公司,故乙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存在其额外获利之嫌;其三,若该费用直接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则省去了业主向甲公司主张返还,同时乙公司再向业主催讨等多重环节,有效地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
关于返还金额的认定,因乙公司并非实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当事人,要其取得每一户业主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客观上确实存有难度。故在提交了部分证据可以证明甲公司存在溢收的情况之前提下,其向法院申请财务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证据具有正当、合理性;而甲公司作为溢收物业服务费的一方,若是对乙公司所主张的金额持有异议,完全可依据自身持有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加以反驳,但其不予提供。对于对方所提出的财务审计申请,又以本案争议系其与业主内部事宜为由予以拒绝。基于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对乙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晚23:59分起停止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故其溢收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理应归还。在甲公司负有交接义务,但久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的情况下,乙公司作为物业更替的承接方提起诉讼,宜认为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此亦有效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由于确定具体金额的账册、台账等记账资料由甲公司控制365app在线,甲公司拒绝提交审计资料,实际起到了妨害证明的作用,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
🤥(撰稿:池光艳)保鲜费别成“套娃收费”
2024/07/08骆翔堂😐
互联网巨头入场 新能源造车再添“新势力”
2024/07/08宣菁明⛶
《人民日报》刊发省委书记王宁“声音”:抓营商环境就是抓发展
2024/07/08广骅琦🙉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看·世界遗产)
2024/07/08路行馨🙂
白菜房价收留年轻人
2024/07/08司马林斌🈴
企业?政府?乌鲁木齐天山大峡谷到底归谁管
2024/07/07程宽霞🐊
以数字化赋能高等教育变革创新(专题深思)
2024/07/07姚俊振🚝
“五彩斑斓的黑” 九段沙保护区迎来“新朋友”
2024/07/07朱婉元r
山东港口青岛港新开3条国际航线
2024/07/06贾菲彦w
新华述评:健全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述评之三
2024/07/06任晨唯☄